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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和施工监理评标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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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的必要性

1、现行评标办法制定的依据和要求发生变化。一是原评标办法履约评价得分是依据已经废止的水建管〔2015〕377号文。二是水利部信用信息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增加了对市场主体采取责令整改、约谈等责任追究的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内容,体现了加强日常监管的作用。现行的评标办法不良行为未反应相关内容。

2、有在赣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对现行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中新入赣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初始分为满分的办法反响较大。参考江苏、浙江、北京等地的作法,采用全省有在建项目市场主体履约评价分的平均值作为新入赣得分较为合理,。

3、国家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现行评标办法对企业的信用等级与承揽工程的大小敏感度高,较低信用等级企业难以中标较大投资额的项目,因此,企业信用等级与承揽工程对应控制价要求需适当放宽。

二、主要内容说明

1、将企业信用等级与承揽工程对应控制价要求适当放宽。根据调研和企业反映情况,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不违反招投法等上位法的前提下,对投标中信用等级与相应招标控制价的得分差距缩小,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

2、增加按水利部信用信息办法划分的不良行为扣分,强化日常监管成果的运用。

3、取消施工综合评估法中资质区别得分的设置。

4、调整履约行为评价赋分计算方式。未在赣承揽工程的投标人,本项得分以全省水利建设施工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评价平均得分计算。

5、适度降低监理单位人员简历要求,调整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中监理资格评分标准;取消副总监理工程师简历及监理资格评分标准,调整为监理工程师简历及监理资格。

6、增加对国外工程业绩的认可。参与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提供的国外工程业绩须符合我省工程建设企业国外工程项目业绩认可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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