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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市场行为评价办法》的有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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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的必要性

1、适应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的要求。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6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等文件的要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组织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标准的配套实施办法,建立和完善省级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并实现与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和数据同步。同时,在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的通知中,也将是否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或办法列为质量管理措施中信用体系建设的考核指标。

2、市场行为评价亟待进一步规范。一是评价指标发生变化。现行履约评价指标是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377号)有关评分标准,现该文件已废止。二是评价市场主体不全面。除施工和监理企业开展了履约评价外,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其他市场主体的评价工作未开展。三是评价效果有待提高。我厅先后以4份通知规范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对规范施工和监理管理工作起到了良好作用,但因部分评价标准与现行规程规范和水利部相关要求不一致,加之地方责任未压实,履约评价效果有待提高。

二、主要内容说明

1、将除施工和施工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市场主体纳入评价,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

2、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依托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建立健全全省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为实行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打基础。

3、进一步压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行为评价的责任,以相关要素纳入水利改革发展考核为抓手,一是要求各地建立评价机制,留存相关评价资料;二是实行层级管理。对赋高分的情况,先复核再运用,市水利部门复核为主,省级抽查;三是做到应评尽评,现场评价,强化监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

4、强化市场监管评价运用。履约行为评价须结合市场监管评价进行赋分,对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并及时上报,以强监管成果的运用促进建设市场不断规范。

5、实行关键岗位信息化考勤。对合同有在岗要求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信息化考勤,考勤结果直接与公共资源交易网对接,减少人为因素,压实市场主体的建设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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